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DM-113-金訴-842-2024111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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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42號                    113年度易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維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曾維琳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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