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SDM-113-金訴-855-2024110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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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坤宏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6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坤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113年11月1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金訴卷   70頁),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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