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DM-113-金訴-900-20241226-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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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6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之記 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應執行刑部分,業於理由載明為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年,惟於主文未予更正,應屬明顯誤寫,且更正此部分應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當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