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M-113-金訴-921-2025022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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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9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宇盛 選任辯護人 郭珮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5 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宇盛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宇盛與LINE暱稱不詳之人及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間某日,將其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交予上開LINE暱稱不詳之人使用。嗣上開LINE暱稱不詳之人及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玉山帳戶後,以投資詐欺之方式詐欺告訴人簡進福,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12年4月18日17時5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千元至玉山帳戶內,上開款項復遭被告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內,而據以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及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詐欺、洗錢之犯意,委由辯護人辯護 以:被告係遭網友欺騙,因聽信網友所稱已掌握博弈網站「新葡京娛樂城」後台漏洞、可預知中獎號碼等說詞,乃依網友指示儲值下注,嗣為求順利領出彩金,又聽從建議由網友借款予被告繼續儲值至娛樂城,始將其玉山帳戶之帳號提供予網友,被告以為其帳戶內款項是網友匯入的借款,主觀上並無詐欺、洗錢犯罪之認識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4月間將玉山帳戶之帳號提供予LINE暱稱「陳宥臻 」之人,嗣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投資詐欺之方式詐欺告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12年4月18日17時56分許,匯款5千元至被告之玉山帳戶,上開款項復遭被告匯款至不詳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被告之玉山帳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其與網友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由對話紀錄顯示該網友暱稱為「陳宥臻」,見本院審金訴卷第108頁)等件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否認有詐欺及洗錢犯意,辯稱主觀上認為帳戶內款項是 網友(以下逕稱「陳宥臻」)借款,並提出其與「陳宥臻」、「新葡京線下客服903」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為據(本院審金訴卷第89至109頁)。查該對話紀錄擷圖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與被告手機內原始LINE對話內容相符,有本院114年1月15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憑(本院金訴卷第82頁),足認該對話紀錄擷圖與原始對話內容相符,先予敘明。觀諸被告與「陳宥臻」、「新葡京線下客服903」之LINE對話內容:  1.「陳宥臻」於112年4月14日先對被告表示「過兩天(博弈網 站)漏洞結束了」,被告則擔心詢問「漏洞結束後我還領得出我的錢(按指博弈彩金)嗎?」,「陳宥臻」乃安撫被告稱「可以不用擔心」,並向被告確認有無收到匯款,復於翌(15)日稱「我借你的錢先放你那裡」,被告則回覆「放心吧 我也不能把它亂花掉」等語(本院審金訴卷第89至91頁),則被告辯稱主觀上認為向「陳宥臻」借款而收受匯款一情,尚非無稽。  2.「陳宥臻」再於同月18至19日間陸續向被告確認有無收到各 筆匯款(含告訴人上開匯款),並要求被告「登錄上讓(博弈)客服給你(儲值)賬戶,告訴他儲值」、「把你的銀行信息個人信息綁定在(博弈)平臺上。點擊提現(按指領博弈彩金)。平臺就會提示你怎麼操作」等語(本院審金訴卷第91至93頁),指示被告將款項儲值至博弈網站指定帳戶後,即可向博弈網站申請提領彩金,則被告辯稱為求順利提領彩金,主觀上認為係將借款再匯入博弈網站帳戶一情,亦非無據。  3.被告嗣於同月19日遭「新葡京線下客服903」回應「我公司 財務給您轉帳失敗,錢已退回,提示您的銀行卡帳號與戶名不符」、「您的帳戶人民幣為335913折合台幣為0000000元,需要您繳納20%作為改卡風險質押金」、「由於您是我們平台鑽石會員,您只需要繳納298000新台幣」等語,受告知須再給付29萬8千元之保證金始能更改帳號出金(本院審金訴卷第109頁)。被告見尚須支付之金額龐大,因此萌生退意,陸續於同月19日至25日間向「陳宥臻」表示:「姐姐我覺得,我快不想弄了…這樣我會欠姐姐越來越多」,雖「陳宥臻」安撫被告稱:「如果你有良知的話,提現(按指博弈彩金)以後還給我不就可以了」,要求被告仍應繼續投入款項,以便日後可以提領彩金還債。惟被告仍然擔心「因為我弄的都是姐姐的錢,所以我怕會把姐姐搞垮,然後姐姐把氣發在我頭上」,並表示另遭遇網路色情詐騙:「因為這件事我不只破產了還負債了 所以我真的怕了 害怕這事(按指博弈出金)再沒搞成 我就要總共欠姐姐加起來總共三十幾萬了…這三十幾萬我怕要半輩子才還得出來」,經「陳宥臻」對被告施壓「那你的帳戶怎麼辦?不處理了嗎?我還在借你錢喔」、「你的錢(按指博弈彩金)你也不要了,對嗎?所以說我借你那些錢也是雞飛蛋打對嗎?」,或表示願意繼續幫助被告「等我幫你籌完錢,你直接提領還給我就可以了」,惟被告最終仍表示「(博弈)客服是要我一次結清29萬它不能分開繳的」、「所以姐姐我能不能放棄了 之前借的錢我一年內會想盡辦法還清的」、「我會在一年內還你的,抱歉目前我的處境太不樂觀了」、「抱歉姐姐原本是想幫我的,我卻把事情搞成這樣」等語(本院審金訴卷第99至108頁),據上可知,「陳宥臻」多次強調匯入被告帳戶之款項為「借放」、「借你的錢」,並要求被告日後需還款,被告則自認對不起「陳宥臻」,允諾願於一年內「會想盡辦法還款」,顯見被告並未察覺「陳宥臻」及「新葡京線下客服903」均為詐欺集團成員,始終認為其玉山帳戶內款項均係由「陳宥臻」匯入之借款,再由其匯入「新葡京娛樂城」指定帳戶作為博弈儲值之用,則被告所辯不知上開匯款為詐欺款項,沒有詐欺、洗錢犯罪之認識等語,尚足採信。  4.綜上,被告主觀上既誤認匯入玉山帳戶之款項為向「陳宥臻 」借貸之款項,且將上開帳戶內款項轉匯至指定帳戶為儲值賭金之行為,已如前述,尚難僅以其有提供玉山帳戶之帳號、轉匯款項等客觀行為,遽認被告有何共犯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事證,僅能證明被告提供玉山帳戶 之帳號及轉匯款項等客觀事實,惟就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乙節,仍未能證明至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丞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武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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