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DM-113-附民緝-6-20241128-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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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黃翔彬 黃鈺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懷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