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DM-113-附民-1008-2024111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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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08號 原 告 陳俊宇 被 告 黃涵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0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附民 卷第3頁)。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 訴字第60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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