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M-113-附民-1009-20250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09號 原 告 曾盈瑄 被 告 王振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491條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此規定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應優先適用,亦即,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訴訟不合法事由時,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原告與被 告已於民國113年4月1日下午3時27分許,在本院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0號卷第115至117頁),又原告係於調解成立後,始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乙情,亦有刑事陳述狀及其上收狀戳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09號卷第3頁),則本件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既經調解成立,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該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是原告就同一事件重複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茲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