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SDM-113-附民-1027-202502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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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7號 原 告 陳日高(即林焦檜之繼承人) 陳庭穎(即林焦檜之繼承人) 陳靖慈(即林焦檜之繼承人) 被 告 王念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經原告(被 害人林焦檜之繼承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