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DM-113-附民-1100-20241126-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00號 原 告 周詩芸 被 告 吳朋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0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案被告吳朋緯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 訴字第60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未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被告王毓翔、蔡宗燁、彭駿為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鐘鑫龍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