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DM-113-附民-1109-202410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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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09號 原 告 高溧瑀 被 告 林彥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金訴字第12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之當事人欄所載「被告」雖為「林彥希等」,然該起 訴狀之當事人欄、案由、聲明、事實及理由欄,均未具體載明其 他人之姓名,因此本案移送民庭後,原告若具體敘明及主張,再 由民事庭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