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M-113-附民-1237-202503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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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37號 原 告 葉佳琪 被 告 林柏清 侯勝涵 柯宗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事實及理由詳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年度偵字第41614號起訴書所載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亦即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觀諸本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案號:112年度 偵字第41614號、113年度偵字第3153、3468、6717號)所載犯罪事實,本件原告遭詐騙部分與被告林柏清、侯勝涵、柯宗廷無涉,原告乃起訴書附表一所列之被害人,檢察官未起訴被告林柏清、侯勝涵、柯宗廷涉犯附表一所列之犯罪事實,是被告3人就原告被害部分既未經起訴,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