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DM-113-附民-1296-20250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96號 原 告 洪子翔 被 告 劉建宏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50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抗辯:詳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續字第203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並以113年度易字第501號判決,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嫌散布文字誹謗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