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DM-113-附民-1304-202411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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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04號 原 告 吳宜靜 (住址詳卷) 被 告 陳冠樺 (住址詳卷) 張育瑞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46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張俊評部分, 已經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同案被告林伯展部分,將由本院另行 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姚佑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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