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DM-113-附民-1336-202412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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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36號 原 告 翁龍娟 地址詳卷 被 告 劉智華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0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附民 卷第3頁)。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 字第5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