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M-113-附民-1357-202411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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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57號 原 告 吳彩圓 被 告 丁卉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8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 字第78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