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DM-113-附民-1360-202503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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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0號 原 告 邱莉畬 被 告 葉凱均 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0樓之0(臺 北○○○○○○○○○) 現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0樓 胡耕勳 黃偉禎 陳佑德 吳翔雲 范峻翔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3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