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M-113-附民-1368-202410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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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8號 原 告 陳錦泉 被 告 單首都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9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事實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93 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辯論終結,訂於同年10月28日宣判,此有該筆錄在卷可查,詎原告卻於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同年10月14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依照前揭說明,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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