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DM-113-附民-1482-202411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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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82號 原 告 龔美蓮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 被 告 鄭勝鴻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龔美蓮因被告鄭勝鴻涉犯妨害秘密案件,於民國 1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載日期為113年11月4日),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雖經檢察官於113年10月14日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然於原告起訴時尚未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77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