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M-113-附民-1573-202411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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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73號 原 告 許語澄 地址詳卷 被 告 賴君瑞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許語澄因被告賴君瑞涉犯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 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載日期為113年11月14日),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原告起訴並未提出被告賴君瑞之年籍資料,經電話詢問原告,原告僅告知被告約40歲,家住高雄市苓雅區等情,依上述條件查詢姓名為「賴君瑞」之前案紀錄表,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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