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SDM-113-附民-1623-202503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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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23號 原 告 粘郁青 地址詳卷 被 告 蔡東城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113年度金訴字第701號)一案,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01號、113年度金訴字第90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