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DM-113-附民-1626-202503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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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26號 原 告 馮輝煌 (住所詳卷) 被 告 蔡洋廉 (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63號刑事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6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參諸前述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 ,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毋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