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DM-113-附民-1703-20250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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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03號 原 告 周建美 被 告 吳懿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1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抗辯或聲明。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字第12736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18號判決在案,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嫌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