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DM-113-附民-1782-202501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2號 原 告 呂鈺祥 被 告 李明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易字第17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前揭法條規定,就本案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