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M-113-附民-186-20250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被 告 鍾彤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號),經原告提 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彤青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 第69號判決無罪,是依前揭規定,本案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