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M-113-附民-350-20241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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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謝秋慧 被 告 楊永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13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 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見)。 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 條之1 、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