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M-113-附民-614-202411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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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14號 原 告 程筱沁 被 告 蔡宗訓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14號刑 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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