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DM-113-附民-615-20241203-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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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甘錢來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第 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於本院。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定有明文。又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15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經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甘錢來位於高雄市○○區○○街000○0號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上訴人雖於113年9月23日提起上訴,且上訴狀內容載明「我就是被詐騙集團詐騙的受害者,又要被關4個月,還要賠其他受害者5萬元,我非常不服,故提出上訴」等語,然該狀紙僅記載上訴本院刑事判決之案號(即113年度金訴字第372號),為釐清上訴人是否欲同時針對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1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及確保上訴人之權益,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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