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M-113-附民-616-202410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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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16號 原 告 羅勝杞 被 告 柯家棟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柯家棟被訴誹謗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23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