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M-113-附民-637-202410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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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37號 原 告 游于瑩 被 告 莫書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人,以因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如因非屬本案審理範圍內之犯罪而受有損害,因非本案犯罪之被害人,自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 官112年度偵字第17690號、第4073號「犯罪事實欄三(編號27)」以歐堉嘉為被告部分之被害人,惟本案即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係就被告莫書亞即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690號、第4073號「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起訴,故「犯罪事實欄三」以歐堉嘉為被告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原告自非本案犯罪之被害人,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於此案件中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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