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KSDM-113-附民-659-20250318-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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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9號 原 告 古惠銖 被 告 李明月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 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59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人 欄部分漏載「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