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DM-113-附民-706-202502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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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06號 原 告 羅長發 被 告 CHRISTIAN(吳虎旻)印尼籍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羅長發與被告CHRISTIAN(吳虎旻)為鄰居 ,素有嫌隙,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8日18時許,行經原告位於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住處前時,竟基於傷害故意,徒手毆打原告頭部並將之壓制在地上,使原告受有左側顱内出血、左側顏面挫傷等傷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77,500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涉嫌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74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