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M-113-附民-899-202410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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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99號 原 告 鍾棋光 被 告 邱一宸 (已歿) 呂秉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2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附民 院卷第9至13頁)。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邱一宸、呂秉宸被訴詐欺等案件,因邱一宸死亡、 呂秉宸部分則因本院係同一案件繫屬在後之法院,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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