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DM-114-交簡附民-18-20250213-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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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陳慶峰 被 告 施東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經查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41號),已於民國113年4月22日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3年5月29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茲原告於114年1月2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其起訴狀上本院之收文日期戳章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