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DM-114-交簡附民-18-20250213-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陳慶峰 被 告 施東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經查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41號),已於民國113年4月22日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3年5月29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茲原告於114年1月2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其起訴狀上本院之收文日期戳章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