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DM-114-交簡-131-20250211-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文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8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程文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為「……晚間 11時許起至翌日(24日)1時許止」、第4至5行「基於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更正補充為「基於逾上開法定標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程文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且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已有酒後駕車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本次為第2次酒駕遭查獲,應無不知之理,猶率爾於酒後無照駕車上路,足認其仍心存僥倖,且肇事致生實害,所為實有不當;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市區道路上,換算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7毫克;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8146號   被   告 程文章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程文章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晚間11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本 館路高雄市立殯儀館內飲用威士忌酒後,由友人開車載回屏東市友人住處休息後,復於翌(24)日上午4時30分許,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5時3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路燈桿前時,不慎碰撞停放在該處路旁林家賢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程文章人車倒地送醫診治,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徵得程文章同意後,於同日5時51分許,委託長庚紀念醫院對程文章實施抽血檢測,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151.4mg/dl,換算成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程文章經本署合法通知未到,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 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家賢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交通分隊委託醫院實施血液中酒精濃度檢驗報告、長庚紀念醫院檢驗醫學科檢驗報告單、勘查採證同意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故事調查報告表(一)、(二)-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6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余彬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