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M-114-交簡-369-20250331-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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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O THE ANH(中文姓名:高世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CAO THE ANH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CAO THE ANH(中文姓名:高世英)之出生年為西 元1999年(民國88年),有其居留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聲請意旨誤載為西元2000年(民國89年),應更正如本判決當事人欄所載。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為「……飲酒 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基於……」、第5行補充為「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雖於本案交通事故之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查(速偵卷第59頁),惟此所謂承認「肇事」,衡情應係指承認本案確有「發生交通事故」一事而言,就被告本案所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行部分,卷內尚查無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於經警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而發覺前,即有自行向警坦承犯罪事實而願受裁判之情形,是本案應尚無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如附件所載酒精濃 度測試之數值結果,及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程度;㈡被告本案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應予非難;㈢本案已有肇事情形;㈣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學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為越南籍,有其居留證影本在卷可查(速偵卷第39頁),固是為外國人,而於本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衡諸本案幸未致他人受傷,及其係合法居留,有其居留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等情,應尚無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潘映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78號 被 告 CAO THE ANH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AO THE ANH明知服用酒類過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可供不特 定多數人通行之道路或場所,將對公眾往來安全造成潛在威脅,於民國114年1月11日17時至19時許,在高雄市大寮區河堤邊飲酒後,猶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大寮區光華路、河堤路二段路口時,不慎自摔,經他人報案而警方到場,並於同日21時24分許,在高雄市大寮區光華路、河堤路二段路口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9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CAO THE ANH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 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酒精濃度呼氣測定值報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之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圖片等件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董秀菁 檢 察 官 潘映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