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DM-114-交簡-77-20250328-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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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3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振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 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振恩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 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能 力具有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未恪遵法令,於本案服用毒品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仍率然駕駛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漠視一般往來公眾及駕駛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應非難,惟此次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且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復考量被告前科素行、於警詢自述所受教育之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穎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3310號   被   告 陳振恩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振恩於民國113年8月12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8樓住處附近之車內,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粉末放入捲菸後以火點燃,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愷他命後,在尿液所含的愷他命代謝物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均已逾行政院公告之100ng/ml的情形下,仍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犯意,於翌(13)日6時許,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13)日6時40分許,因陳振恩駕車未繫安全帶,為警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攔停,並於查證身分過程中發現車內散發異 味,陳振恩始主動交付愷他命吸食工具1組(K盤、刮卡)予警查扣,並經警採尿送驗結果,發現愷他命濃度為600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4782ng/mL,均逾行政院公告該品項的濃度值,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振恩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的自白。  ㈡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驗編號:FS3 416)、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9月4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FS3416)各1份。 二、所犯法條:   查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將「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 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納入處罰,並於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告後,於同年月29日施行,後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C號公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是被告行為時,行政院既已公告相關品項及濃度值,自應逕行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斷。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劉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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