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DM-114-交訴-2-20250310-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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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綉鳳 選任辯護人 李紀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2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邱綉鳳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8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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