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DM-114-刑補-3-20250219-1
字號
刑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4年度刑補字第3號 補償請求人 即 被告 李永信 上列補償請求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 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理 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補償請求人即被告李永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在高速公路收費站經警方攔檢,致遭本院羈押2月,惟迄今仍未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如構成冤獄,補償請求人請求准予補償等語。 二、按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 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1條第5款、第6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6 年6月14日為警逮捕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以96年度聲羈字第671號諭知自96年6月15日起羈押2月,並於同年8月6日以本院96年度偵聲字第578號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補償請求人於同年月9日具保出所,共計受羈押56日,嗣雄檢檢察官於97年3月13日以96年度偵字第17592號認補償請求人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下稱雄高分檢)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1813號處分書再議駁回確定,有雄檢檢察官羈押聲請書、雄檢96年度偵字第17592號不起訴處分書、雄高分檢97年度上職議字第1813號處分書、本院96年度聲羈字第671號裁定、96年度偵聲字第578號裁定、本院押票及補償請求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此部分業經本院調閱雄檢96年度偵字第17592號、本院96年度聲羈字第671號、96年度偵聲字第578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以認定。該案既係經雄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前揭規定,刑事補償之管轄機關,應為作成該不起訴處分之原處分機關即雄檢管轄,本院對於本件刑事補償請求事件並無管轄權,爰不予傳喚補償請求人陳述意見,逕依法移送該管轄機關。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前段,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