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M-114-單禁沒-10-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俊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柒包(皆含包裝袋,驗後淨重 合計貳拾壹點壹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陸俊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7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移送偵辦後,因其 業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死亡,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27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 ㈡、本案扣得之白色結晶7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除其中1包檢驗後檢體用罄外,其餘6包,驗後淨重各為13.027公克、0.179公克、1.023公克、0.562公克、1.181公克、5.156公克,合計驗後淨重為21.128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934號、112年2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4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61頁、第171頁至第173頁),足認為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包括檢驗後檢體用罄之該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