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DM-114-單禁沒-11-20250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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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峻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肆柒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峻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8、49、50、5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0、276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0年8月27日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㈡、本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471公克,有110年度安保字第752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8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查(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673號卷第47頁、第65頁),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