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DM-114-單禁沒-13-20250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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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國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案件尚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所示),足認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含包裝袋) 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後淨重0.28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2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7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320號卷第59-11頁) 112年毒保字第42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320號卷第59-3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0.412公克) 112年安保字第93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320號卷第59-1頁) 三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0.140公克) 四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1.42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