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DM-114-單禁沒-14-20250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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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曜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肆點伍 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曜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3、94、95、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本件於111年2月16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均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簡稱本案),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本案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4.52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56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111年度安保字第375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聲沒卷第5至6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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