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M-114-單禁沒-17-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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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民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民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7包抽1包,經送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粉狀11包經送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足認確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民庭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係於113年1月23日22時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96號、113年度偵字第53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㈡、本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粉末檢品11包及白色結晶7包,送 驗結果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1包(合計毛重5.37公克) 粉末檢品,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2.07公克) 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3250號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5393號卷第93-1頁) 113年毒保字第16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偵字第5393號卷第103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7包(合計毛重5.24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7包抽1,編號13,檢驗後淨重1.570公克) 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4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5393號卷第115頁) 113年安保字第283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偵字第5393號卷第10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