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M-114-單禁沒-19-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1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壹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調查後,因查無特定人涉有何具體之犯罪事實,由檢察官簽結。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民眾彭盈晴於民國111年1月3日21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巷00號1樓與2樓之樓梯間,拾獲白色結晶體1包,遂持上開物品,向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下稱高雄分局)警備隊值班櫃台報案,該白色結晶體1包,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高雄分局獲報後,因發現該棟公寓大門及1樓與2樓的樓梯間,均未裝設監視器,且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氰丙烯酸酯及寧海德林法,檢驗上開物品包裝袋,未發現足資比對之指紋,是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本案既未能查得何人涉有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而以111年度他字第2432號簽結在案,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111年3月8日鐵警高分偵字第1110001430號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111年1月25日鐵警刑字第1110001342號函、現場照片、前揭簽呈各1份在卷可查。 ㈡、本案查扣之白色結晶體1包,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78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7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