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M-114-單禁沒-2-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針筒壹支、吸管貳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李文振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油 加油站廁所內,拾獲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針筒1支、吸管2支,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人而予以簽結在案。惟上開扣案之針筒1支、吸管2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亦查無其他犯罪嫌疑人時),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因屬無主之違禁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單獨予以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案外人李文振於民國112年7月25日17時50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000號之中油加油站廁所內,拾獲針筒1支、吸管2支,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犯罪事證,而以113年度他字第5319號予以簽結在案,有該簽呈附卷為憑。 ㈡、本案扣得之針筒1支、吸管2支,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1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5頁至第16頁),足認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針筒、吸管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