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DM-114-單禁沒-23-20250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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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佳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甘佳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9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係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甘佳聖於民國111年5月16日17時為警查獲其意圖 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於111年5月16日14時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犯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112年9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審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1年度偵續字第2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3包 碎塊狀檢品(編號1至13)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合計驗後淨重11.89公克;純質淨重5.4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190號鑑定書(111年度偵字第15855號卷第129頁) 111年毒保字第177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偵續字第255號卷第65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26包 粉末檢品(編號14至35、編號37至39、編號40)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後淨重3.67公克;純質淨重1.23公克) 三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編號2)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0.85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4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偵續字第255號卷第61頁) 111年安保字第580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偵續字第255號卷第49頁) 四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編號40)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3.270公克) 五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編號41)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3.510公克) 六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編號42)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1.692公克) 七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編號43)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0.125公克) 八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編號44)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0.17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