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DM-114-單禁沒-25-20250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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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1包,係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嘉宏於民國111年10月30日15時許,為警查獲其持有甲 基安非他命21包,其中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7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3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警方移送被告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1年度偵字第2954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駁回再議而確定,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高分檢宙112上職議632字第1129002124號函文各1份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故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21包(合計32.2公克)、白色結晶、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抽驗為編號1,檢驗前淨重8.023公克、檢驗後淨重8.00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7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偵字第29547號卷第39頁) 111年安保字第1145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偵字第29547號卷第35至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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