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DM-114-單禁沒-27-20250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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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清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肆點 捌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清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3年3月8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故無再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39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 ㈡、本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驗後淨重4.845公克,有113年度安保字第353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35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113年度毒偵字第839號卷第155頁、第157頁),足認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檢察官聲請書第三段雖記載對毒品部分聲請沒收,然檢察 官於聲請書第一段及第三段所引用之法條,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故聲請書應屬漏載對毒品除沒收外,仍須「銷燬之」,惟此並不影響其聲請之意旨,是以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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