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DM-114-單禁沒-29-20250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崇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之研磨器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崇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研磨器1個,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78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㈡、本案查扣之研磨器1個,經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 麻酚成分,有113年度檢管字第2752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6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13年度他字第6077號卷第49頁、警卷第7頁),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研磨器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