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M-114-單禁沒-30-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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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茂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合計驗後淨 重參點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茂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1.683公克、1.427公克,合計驗後淨重3.1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2年5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97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執聲卷第9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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